會議現場。 屠軼欽 攝
中新網杭州5月27日電(錢晨菲)27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為該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規,涵蓋了建立和實施全省統一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將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考核體系等內容。
污染防治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條例》較大篇幅地對此方面提出要求。如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評估調整、動態更新。
企業亦是環境保護的重要主體。為給企業減負,《條例》明確要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機制。開發區(園區)、特色小鎮等特定區域,已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建設項目含入河(海)排污口設置的,入河(海)排污口設置許可可以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同步辦理。
《條例》還提出,要建立和實施浙江全省統一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全過程監督管理。浙江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信息發布、供需對接等服務。排污權交易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辦理。
在碳減排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條例》亦作出詳細規定。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進機制,推動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轉變,逐步將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考核體系。
《條例》明確,浙江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生物遺傳資源數據庫和全省生物遺傳資源信息管理平臺,健全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規范生物遺傳資源采集、保存、交換、合作研究和開發利用活動,加強對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獲取的監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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