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6月21日電 (袁菡苓)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發布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并進行了相關解讀。
同城化公積金貸款有這些變化
為進一步做深做實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在德眉資購房、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同城化公積金貸款”)業務,簡化合作項目申請資料,提升繳存職工獲得感,結合前期實踐經驗,對同城化公積金貸款部分規定進行優化調整,并整合形成《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試行)》,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調整住房套數認定范圍
將“認房套數”范圍調整為繳存職工在購房所在地的住房。
(二)開展再交易住房貸款
為了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繳存職工購買當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同時,對再交易住房的價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兩者中的最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
(三)調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將購買首套住房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從30%調整為20%;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同城化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從40%調整為30%。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實施細則》第七條,同城化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如何認定?
綜合媒體的報道來看,《實施細則》明確了,無住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無未結清的住房貸款;無住房但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為同一套住房(須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權屬資料等佐證資料)”以上三種情形之一,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有兩筆及以上未結清的住房貸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筆未結清的住房貸款,且非同一套住房”的三種情形之一,認定為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貸款。